杜绝商标侵权行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雅安日报 2020-06-30 08:37 大字

销售了售价为几元、十几元的抽纸和卷纸却被告上法庭,被索赔2万元……这就是真实发生在雅安市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2020年2月,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对雅安市境内销售假冒洁柔纸类产品等三类商标的9家副食品店和小超市等商店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请求每家商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收到起诉后,经原告同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雅安中院)委托雅安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终,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撤回对其中一个商标的全部诉讼请求,撤回对一家商店的起诉。

一个典型案例牵扯的焦点问题——

一包抽纸引发的官司

何华(化名)家住雨城区,经营着一家副食店。今年年初,他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

原来,他所经营的副食店里销售的洁柔纸品,被起诉是冒牌假货。原告方提出何华销售的纸类产品与其产品是同类产品,但是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但该商品并非该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直接侵害了该公司的市场,侵权产品质量低劣,损害了该公司优质品牌形象,扰乱其经营。

在何华的店里销售的“洁柔”等原告注册商标的抽纸、卷纸售价几元、几十元不等,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其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和何华同时被起诉的还有雅安市的8家超市、副食店等店铺。

接到法院委托调解该案后,调解员余世伟对被起诉的几家商店能否提供抗辩证据进行了解,所涉及商户大多提供不出经供货商合法签章的正规进货凭证、销售发票等证据。3月调解该案时,由于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调解员与当事人分别见面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后,通过电话、微信、QQ等方式进行调解。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撤回对其中一个商标的全部诉讼请求,撤回对一家商店的起诉。

被起诉后,何华及其他被告都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所销售的是假货。他们也心生疑问:只是销售抽纸和卷纸,并非生产厂商,对销售的纸类产品涉嫌侵权并不知情,原告找他索赔合适吗?卖这些纸类产品,一年销售利润并不高,却被要求赔偿2万元,这对小本经营的他们来说影响较大。

什么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知情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不知情销售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主要从商家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予以考量,如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因此,无论经营者是否明知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免除赔偿责任。

商家如何证明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索赔几万元是否合适?

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雅安中院法官郑菲菲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合理酌定赔偿数额时,除根据在案证据外,还要考虑原告商品的市场价格、销售量、利润率以及所在行业的正常利润率。被诉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销售量、利润率以及所在行业的正常利润率等。

以2018年雅安中院审理的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雅安一家小超市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为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云南白药公司使用。该商标曾获第二届“中国商标金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巨大影响力。该公司在起诉状中表示,雅安一家超市销售的“云南白药”牌牙膏不是云南白药公司生产,是假冒产品,其行为侵犯了云南白药公司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该家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云南白药公司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该超市提供的送货单无相应供货商签字、盖章,其未进一步提交对应的合同、发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该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在赔偿数额方面,鉴于云南白药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超市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法院根据该超市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0元。

案件的背后——

小商品侵权案件多发背后的问题?

年初刚从法院退休的余世伟成为雅安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今年以来,仅3至6月就受理商标权侵权案件33件,相对多发。”据他介绍,其中一涉外原告在中国起诉的已知被告就多达400多个。而其了解的这些商标侵权案件涉及的商品类型包括生活用品,如抽纸、杀虫剂、护肤品等。通过与涉案被告沟通,商户不想卖假货,但又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其售卖的商品是合法取得。

“被告的守法意识有但不够,依法意识有但不具体。”调解员余世伟看来,被起诉的小商户们普遍证据意识不强,在应诉阶段,提供不出正规进货凭证等证据来进行抗辩;在进货渠道方面,他们更多考虑商品能不能卖钱,从而忽略了对进货商的审查。

“2018年以来,雅安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06件,审结97件,加上诉前、诉中调解,调撤84件。”郑菲菲表示,其中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占了大多数,审结包括小米、华为、七匹狼、六神花露水、泸州老窖、中华铅笔等商标品牌侵权案件59件。

商标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几元到几十元的小商品上,如铅笔、颜料、皮带、充电器、驱蚊水、卫生纸。诉讼提请流程多是知名品牌的维权部门与公证人员一道,到小卖部、小超市购买与其商标一致的商品后,由公证人员封存,企业鉴定识别侵犯其商标权产品,再组织专业律师统一进行诉讼。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是两个不同处理程序,针对不同法益,原则上可以并行不悖。因此,对商家而言,有可能既需要承担判决确定的赔偿金,也需要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给小商户的警示——

1、小商户如何从源头上规避风险呢?

“小商贩在进货时,往往涉及几百样货品,辨别难度大。因此他们往往因进货价格低,而忽略进货渠道所带来的风险。”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股股长冯宁介绍,商户应严格把关进货渠道,审查对方经营资格,来源是合法的,对进货发票、质检报告进行留底。消费者遇到假冒伪劣产品,可拨打12315进行维权。郑菲菲表示,小商户应到正规商家进货,确保有营业执照、有授权,坚决不在个人手中拿货,尽量避免在其他小商家处拿货。最好签订有供货合同,进货凭证妥善保管至少3年(诉讼时效)。因为,实践中存在为了收集齐证据,确保胜诉,一年后才起诉的情况。

2、成为被告后,小商户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中,法院不仅发送《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要素表》《知识产权案件有效抗辩释明表》两个要素表,让被告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将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抗辩,也会搜索省内针对同一商品的一些案例和判决的赔偿金额供当事人参考。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均有对比预期,故大多案件能够调解结案。

而对一些认为自己并非生产假货厂家,且能提供供货方,故不愿调解的商家,大多因不能提供切实、有效证据证明有正当供货渠道(如只提供某位个人的姓名、电话),法院只能判决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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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商标法律知识要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今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明确,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赵玉华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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