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区一对夫妻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受贿

雅安日报 2019-05-30 11:14 大字

在雨城区征地搬迁工作中,被告人侯某也没经受住金钱的诱惑,非法收受现金9万元,此外她还与丈夫杨某共同受贿。

最终,被告人侯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丈夫杨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另案处理。

案件回放:

妻子受贿丈夫充当“保护伞”

2008年,被告人侯某被抽调到雨城区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办公室财务管理工作和协助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被告人侯某与杨某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杨某于2006年6月起先后任雨城区姚桥镇党委书记、雨城区规划和建设局局长、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雨城分局局长、雨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雨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姚某、叶某、杨某为感谢被告人侯某在房屋搬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共计送给侯某现金9万元。

2009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牟某、任某、杨某、李某某、屈某、李某为感谢侯某丈夫杨某在工程建设或征地搬迁中给予的关照,并与其搞好关系,送给或变相送给侯某现金共计74万元。事后,侯某均告知了丈夫杨某。

案发后,侯某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共同受贿事实和未掌握的个人受贿事实,被告人侯某的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

二人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征地搬迁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侯某的丈夫杨某在担任雨城区姚桥镇党委书记、雨城区规划和建设局局长、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雨城分局局长、雨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雨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侯某收受他人送给或变相送给的现金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侯某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万元。

王某、牟某、任某、杨某、李某某、屈某、李某不是被告人侯某的管理、服务对象,侯某的职务、工作职责也不能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他们送给或变相送给侯某现金,是为了感谢侯某的丈夫杨某在工程建设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想与杨某搞好关系,希望继续得到杨某的关照。而杨某也实实在在为他们谋取了利益,并能继续为他们谋取利益。

因此,侯某的行为与杨某构成共同受贿。

经查,行贿人送钱给侯某事前并没有与杨某进行过联系,直接与侯某联系并将现金送给侯某,收受的款项侯某用于家庭支出,二人在共同受贿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且受贿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不宜适用缓刑。

法官介绍,杨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

保持高度警惕

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杨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其受贿数额绝大部分是其妻侯某收受的,侯某收受钱物后均告知了杨某,杨某均予以默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因此,杨某与侯某构成共同受贿。

法官表示,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中,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操守,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同时要教育好身边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关系亲密的人,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向手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身边的亲人行贿,从领导干部那里谋取不正当利益。

雅安的各项建设方兴未艾,因城市建设需要,特别是雨城区大兴镇大量的房屋需要拆迁,大量的工程正在建设或即将开工建设,房屋拆迁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蕴藏着不少的利益诱惑。数据显示,雨城区法院2018年判处征地搬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达7件9人。

“以史为镜可知兴衰,以人为镜可明得失。”法官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经受住诱惑和考验。

宋小飞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张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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