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资金监管 为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上保险

雅安日报 2019-05-23 17:51 大字

雅安日报讯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印发《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存量房监管制度建设,交易监管机构职责、办事流程及监管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所指“存量房”是: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份款,包括首期房款、购房贷款等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不包括定金及办理在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

《办法》指出,交易监管机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取得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变更和撒销等业务。

由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设立,以及资金的存储、划转等工作。

具体交易监管程序按:交易双方与交易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再由买受方将约定监管的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约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全部到账后(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到账),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交易监管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存量房出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办法》明确,交易监管机构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凡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均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间接或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或定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存量房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共同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以及交易双方约定先行支付部分房价款,用于出卖方解除房屋抵押状态的,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监管。

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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