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进入一审

雅安日报 2018-06-25 08:40 大字

雅安日报讯6月20日至21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讨论中,纷纷就《条例》的相关法条提出了建议和意见,这也是雅安市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村级河长制地方性立法工作。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更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2017年3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了夯实河湖管理保护的属地责任,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从江河干流治理向小溪小沟等“毛细血管”治理纵深推进,切实强化源头治理,雅安市积极探索村级河长制建设工作,并于2017年9月出台了《雅安市村级河长管理办法(试行)》,997名村级河长到岗到位,有力促进了全市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近一年的实践表明,要使村级河长制顺利实施,必须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村级河长制的法律定位、任职条件、产生办法、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待遇报酬、奖惩机制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主任杨朝宗说。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立足于推动河湖生态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治,将村级河长制的立法纳入了2018年度立法计划,力求通过立法解决前端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在分组讨论过程中,不少委员表示,村级河长制解决的是源头问题,很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伊林表示,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要深入村级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尽可能收集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度研究,把《条例》制定的各项工作做实,尽量解决法条的模糊地带,使条文更具操作性。

张德明委员则认为,《条例》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使《条例》有更强的操作性、更准确的表述、更突出解决的问题、更明确的主题、更清晰的管理,以解决《条例》在今后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效率等问题。

杨朝宗委员说:“要使《条例》出台后有效发挥作用,就需要我们厘清村级河长制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保网格化管理等工作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立法的目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条款,理顺各条款逻辑关系,确保条文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记者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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