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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可追刑责

雅安日报 2017-09-30 21:03 大字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雅安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实施细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哪些人适用《实施细则》?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妨碍、阻挠对案件调查处理的;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人员如何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逐项填写领导干部过问案件记录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记录或选择性记录。有相关材料的,应当作为附件留存。记录人员应当对记录内容真实性、全面性负责。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因履行领导、指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司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司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并签字确认,3个工作日内将记录材料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同时抄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抄送的,应当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尽快抄送。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如何监督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要坚持“一事一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对司法机关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必要时可以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怎样追究领导干部责任?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怎么处理?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如何运用监督处理结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党委政法委的通报、定期分析报告等材料,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在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雅安日报记者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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