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一、诉讼
(一)民事诉讼——主要情形:反映新闻出版广电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要求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就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虚假失实宣传报道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认定新闻出版广电单位的宣传报道为虚假失实,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或经核查没有损害公共利益;要求认定影视剧制作、播出机构侵犯相关权利人人身、财产权益;要求解决演职人员与剧组、制作机构的劳动争议;要求著作权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要求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著作权侵权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要求对《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解决出版发行活动中著作权归属、稿酬支付、合同争议以及其他各种民事纠纷等。
办理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主要情形: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办理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主要情形:请求取得以下行政许可:《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的行政许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
办理要求: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处罚——主要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实施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办理要求: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扫黄打非”小组办公室举报受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等举报。
三、其他法定途径
(一)行政复议——主要情形:反映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要求: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国家赔偿——主要情形:反映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办理要求: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内部申诉——主要情形: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理决定不服。
办理要求: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主要情形:反映与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内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办理要求:向相关机构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五)行政监察——主要情形:反映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办理要求: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六)纪律检查——主要情形:反映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问题。
办理要求:向纪律检查、干部监督部门举报。
雅安日报记者 郑旸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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