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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非“自留地” 私自占用违法

雅安日报 2017-05-18 08:41 大字

“邻居家夜装修,噪音太大影响家人休息。”“按规定空调外机应当安在指定位置,但邻居非要安在外墙上,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近期,不少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个别业主贪图一己之便,违规搭建,违规装修的问题比较突出。

业主遇到的类似问题,法律是如何约定的?15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解答。

案例

私搭雨棚

辩称占公用面积

丁某与李某分别居住某小区 402室和302室。今年2月底,李某在其住房302室装修时,在客厅窗户外墙面上方设置了雨棚,对住在楼上402室的丁某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为此,丁某多次找李某和物业公司交涉。后经小区物业公司协调,丁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将302室朝南雨棚向下降至402室楼板以下搭建,但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按约定履行。

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履行协议。而李某辩称,当时签订协议是基于丁某认为402室楼板属自己所有这一错误认识,其实自己所安装雨棚的位置属公用面积,并未对丁某造成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丁某的主张,要求李某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律师

使用公共面积

需不影响他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冯康伟认为,案例中原、被告分别居住在同单元上下楼层,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上下楼外墙立面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公共部分,但对该部分的使用则应由上下楼层的住户据其房屋所有权作适当的分隔,并拥有相应的合法使用权(对与之相应的阳台外墙空间也是如此),且该使用权的行使应当以“正当、合理”为限,不得损害或者限制相邻方合法、正当、合理的使用。

302室在其阳台外墙面上方设置的雨棚,对402室正当、合理使用阳台外墙空间造成一定影响,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故所订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协议自成立时起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记者手记:

敞开“心门”消除邻里间“陌生感”

“择居仁里和为贵,善与人同德有邻。”千百年来,邻里间关系被视作人与人相处的重要部分,但随着城市化发展的提速,一栋栋高楼大厦,一扇扇金属防盗门,匆忙的生活状态,闭塞的居住空间,使得近在咫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成了熟悉的陌生人。

邻居之间感情的淡漠,“心门”真正成为了锁住内心,锁住邻里情谊的障碍。而这样的“距离感”,导致邻里间因生活小事对簿“公堂”。

从李某和丁某例子中不难看出,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的“爆发点”就是雨棚的搭建问题,而笔者了解到的邻里间纠纷中,也无非类似生活小事,问题虽说不大,但邻里间往往因缺乏沟通,缺少沟通的平台,让事态变得更糟。

通过法律能很大程度限制和规范个别业主的行为,但笔者以为,除了法律外,邻里间关系的重塑,和善的沟通也同样重要。只有业主自身形成了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的氛围,邻里间的“陌生感”才会逐渐消退,与当下所倡导的和谐社会主旋律彼此相映衬。

雅安日报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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