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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野泳(下)下渠游泳戏水出事到底谁来担责律师建议健全法规完善监管依据

四川法制报 2016-07-07 23:39 大字

本报记者兰楠

野泳发生意外后,对于出事水域能否游泳,管理方是否尽到提醒警示义务,谁该为此担责等问题的追问,一直没有中断过,有些纠纷还诉至法庭。

本报对野泳戏水发生意外引发的纠纷进行分析梳理,试图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情况明晰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给市民一种法律上的提示。

因野泳发生意外而引发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就了解到一起目前仍在成都中院审理的案件。

去年5月23日,10岁小男孩朱某和小伙伴翻越栏杆进入成都市清水河公园旁的东风渠清水河河道内戏水,不会游泳的朱某滑向深水区最终溺亡。事发后,朱某的母亲认为,作为河道管理部门的东风渠管理处对儿子的死应承担责任。今年3月,成都中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未成年人、翻越护栏、戏水……几个关键词勾勒出了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也反映了目前为数不少的野泳戏水发生事故的基本特征。

责任谁担

管理方 应尽社会责任

记者发现,此类案件法院判决后,死者家属往往会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河渠由河道管理单位管辖,虽然设有警示标识,但没有人劝阻,管理方就没有责任吗?

对此,四川省法典律师事务所谢安明律师表示,作为水库、河流等的管理方,应尽到必要的社会责任,例如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在主要路口进行提醒等。

那么河渠里的游泳戏水行为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东风渠管理处水利综合监察大队长姚磊表示,野泳之所以难管,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且在不同的情况下又牵涉到不同管理部门,更需要多个部门协同管理。“其实不论是警方还是水管单位,在管理时都存在尴尬。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野泳,这意味着,有关部门只能劝导,不能强制上岸,更不能进行处罚。”姚磊说。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东风渠的河段边多处设置有警示标识,但不少野泳爱好者仍视而不见。姚磊介绍,近日东风渠管理处已在成都境内危险河段再次设置警示提示标识,并加强重点河段巡逻,劝阻游泳、漂流爱好者。

监护人 承担主要责任

记者发现,野泳事故多集中在炎热的夏季,而因为学校放假等因素,不少溺亡者为未成年学生。同时,根据统计分析,溺水事故已成为成都中小学生意外伤亡第一大杀手,占意外伤亡总数的比例超过50%。

谢安明律师表示,在明晰此类案件法律责任时,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观念,即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这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在事故发生后,作为监护人,父母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成年人 多为自担责任

而针对野泳戏水发生意外的成年人,因其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更多时候是自担责任。谢安明律师表示,在管理方尽到必要安全提醒义务的基础上,成年市民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

组织者 照顾救助义务

如果在河渠、水库里的游泳活动存在召集人和组织者,谢安明律师表示,召集人和组织者需履行照顾义务,而一旦发生事故,游泳参与者应履行救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两起官司

男孩河边洗脚溺亡 监护人担全责

2010年,东风渠也曾发生过一起事故,溺亡的同样是1名10岁男孩,叫小鑫。当年9月10日教师节下午,小鑫与同学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永康森林公园江安河边玩耍,小鑫在河边洗脚时不慎掉入河中。5天后,小鑫的尸体被找到。

小鑫的父亲陈某将开发森林公园河边旅游的永康村委会,及江安河河道管理部门东风渠管理处诉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陈某称,江安河地区人口稠密,来往人群众多,但该段河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东风渠管理处存在管理疏忽。作为开发河边旅游的永康村委会也要负一部分责任。

记者了解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三大争议焦点:第一,事发河段是否属于永康村委会开发的娱乐场所;第二,被告东风渠管理处作为事发河段管理者是否对小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二被告是否对小鑫溺亡具有过错。“事发地的江安河属于自然河道,虽流经永康森林公园附近,但并不属于永康森林公园开发范围,事发河段并不是娱乐场所;其次,东风渠管理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江安河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具有防治于此无涉的人在河道内溺亡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后认定。

此外,法院认为,小鑫事发时10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却疏于履行,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上诉到成都中院,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邀到渠道游泳溺亡 同伴担责20%

不仅是东风渠,类似的案件在全省其他河渠也时有发生。2015年,家住雅安名山区的余某全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哥哥余某洪、嫂嫂高某、侄子余某松、自己儿子的同学吴某及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儿子小程的死负责。

2015年6月10日中午,小程在余某松家吃午饭。饭后小程同学吴某约小程,余某松便骑车将小程送到吴家。随后小程、余某松在吴某的带领下来到玉溪河渠道内游泳。因水流湍急,小程下水后无法上岸,而尚未下水的吴某、余某松见状便朝下游奔跑营救,但已无力回天。6天后,小程的尸体在玉溪河灌区管理局赵沟电站的拦水坝处被发现。

余某全认为,玉溪河灌区管理局未尽到安全防护职责是发生意外的主要原因。吴某明知河段危险,仍邀约小程前往,存在重大过错。而余某松护送、陪同小程前去,未加以阻止,也有过错。因为余某松仅16岁,其父母余某洪、高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小程年满17周岁,有相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对造成自身溺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而小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当地人,在明知渠道内禁止游泳且渠道游泳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不但未制止,反而积极参与,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

而被告余某松在见到小程处于危险后,积极施救,已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至于被告玉溪河灌区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仅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玉溪河灌区管理局在渠道周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名山区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余某全不服判决上诉,今年2月雅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观点健全法规完善监管依据

谢安明律师认为,要从根源上阻止溺亡悲剧。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管的依据。另一方面,应增建和完善对外开放的公共游泳设施,提供更安全、更舒适的游泳消暑场所。公共游泳配套要跟上

省社科院社会学领域专家胡光伟教授告诉记者,溺水案件多发,其根源在于部分市民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缺乏,对野泳潜在的危险性认识不够。要从根本上杜绝野泳酿成的悲剧,还需市民增强安全意识,同时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此外,胡光伟表示,如果一旦立法禁止野泳,那相关配套举措要跟上,如建设、开放更多价低且安全的公共游泳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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