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司机松断气刹 车下修理工断气
雅安中院二审认定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修理工卧于车下,喊了声“动下车子”,驾驶室里的司机松开断气刹,导致车辆滑行时将修理工碾死……近日,雅安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潘晓林被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合议庭审理后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经过司机松刹碾死修理工
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潘晓林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泥土在雅安市名山区某工地驶出时,传动轴突然损坏。潘晓林赓即联系汽修厂为其修理。19时40分,汽修厂工人张明到达现场后,进入货车底部检查车辆故障,潘晓林因天气寒冷在驾驶室休息。后张明在车底喊“动一下车”,潘晓林随即发动汽车并松开断气刹,货车后退过程中从张明身上碾压而过,致其死亡。
法院判决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当晚,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潘晓林向刑警作了有罪陈述,并被刑事拘留。今年3月12日,潘晓林被名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4月9日、5月13日、7月15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鉴于案发后潘晓林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名山区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对潘晓林的自首行为不支持。因潘晓林虽自动到案,但庭审中未如实供述。名山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潘晓林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潘晓林不服,以没有在车上松开断气刹、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雅安中院根据潘晓林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和目击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证实案发是因潘晓林松开断气刹而致使车辆滑行造成,潘晓林所提“未在车上松开断气刹”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遂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法官说法修理工自身也有过失
潘晓林明知被害人在车辆底部,在未确定被害人的位置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即挪动车辆致被害人被碾压致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张明作为车辆维修人员,疏于自身安全防护,亦有过失,潘晓林的行为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报记者 罗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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