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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驾照不满一年独自驾车上高速出事故赔不赔?

凉山城市新报 2015-07-17 22:32 大字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六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那么,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案例1:

刘某去年12月份取得驾照,在今年端午节出去旅游,在高速路上,由于操作不当,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失(修理费8000元)及三者道路护栏受损(确定损失400元)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刘某将修理费和三者护栏损失费用交纳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对事故造成的三者护栏损失6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了赔付,而对本车损失6000元因不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和符合免责范围予以拒赔。

审理结果:

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原告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仅向其进行了重点提示,还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刘某也对投保单中的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予以签字认可。同时保险公司又专门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进行摘录形成免责事项提示书,刘某对该免责提示书进行了签字确认。

〉〉〉案例2:

今年2月份,汪霞取得驾照,便买了一辆车,高高兴兴准备回老家雅安,在高速上,因为变道,汪霞的轿车与同向正常行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霞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与汪霞、汽车维修公司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1份,约定对此事故一次性解决,对汪霞车子的维修费用约定为一次性包干修理总金额为3万元,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另外,汪霞还赔偿了重型普通货车的赔偿款7000元及道路清障费400元。

本以为保险公司都签了协议,理赔肯定没有问题了,可当汪霞事后找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不认账,原因他们发现汪霞是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的,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一条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据此,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为此,汪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汪霞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保险公司首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告知义务,其次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其他情况也未明确包含“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情形,故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汪霞保险理赔款总计37400元。本报记者钱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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