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上法庭 只为“2元钱” 雅化集团53名员工告18位股东;2.46元/股、4.36元/股,究竟谁对谁错?
今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开庭审理四川雅化集团53名员工股份纠纷案,这起案子的原告尹全林和他的儿子尹剑。他们都是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雅化”)的一名流水线工人,尹全林已经为雅化集团工作了32年,尹全林拥有了公司4.9万份的原始股,他的儿子也2.3万份的原始股。
官司起因
雅化集团创立于1952年,前身是雅安化工厂,2001年12月25日,雅安化工厂改制为四川省雅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转变后,雅化集团的所有员工都持有了公司股份,其中,497名基层员工以委托方式,委托另44人代持他们的股权,而这44人为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其后,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因离职、退休等各种原因,497名基层员工人数变为472人。
2010年11月9日,雅化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数4000万股。
为了能够成功运作公司上市,早在2008年,雅化集团便以转股的形式收购472名员工股份,而这也正是如今53名员工与雅化集团闹上法院的原因。
尹全林告诉记者,雅化的效益一直都不错。对于他和儿子尹剑都不愿意轻易卖掉手里持有的股份。
尹全林还告诉记者,2008年5月雅化公司下发的一份《雅化股改上市意向调查表》却将父子俩的美梦击碎。在雅化员工出示的文件中,记者看到,在签订“雅化实业集团公司股改上市意向调查表”时,雅化集团方面称,根据2007年12月31日经蜀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所得的每股净资产为2.46元,但并未向员工出具审计报告。
有员工认为公司经营状况很好,提出了1:7~1:10的收购方案,也有员工表示“公司没有提供审计报告,无法评估1:3转让是否合理”,更有部分员工对价格表示强烈不满。
尹全林告诉记者,“我们在(当年的)8月中旬的时候收到了公司的一份通知,如果在8月31日之前不同意转让,就以1:1的比例强收员工股份”,而这份通知,记者并没有看到。
在公司出台了“传说”的通知后,包括尹全林父子在内的54名内部股东都签署了一份《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并转让该股权之协议》,将手中的全部股权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此前委托持有其股份的一名工商登记股东李志金,并在9月初进行公证。公证内容是,转让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进行。随后,雅化公司顺利上市。
原告
不止2.46元/股
本已尘埃落定的事情,却在雅化集团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后再起波澜。
雅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显示,2007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约为2.02438亿元,“对应每股应该是3.72元”。在由雅化员工提交法院的律师代理词中这样写道,2008年的所有者权益约为2.5512亿元,而这个时候的每股对应净资产为4.69元。以二者价格为桥梁,“取2008年8月份数值,可以计算出2008年8月份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4.36元”,雅化员工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
对于2008年8月的每股净资产计算方式,记者了解后得知,是将招股说明书上200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与2007年12月31作差,将所得差值除以12月,得到每月平均差后算得8月每股净资产。
“这个计算方式不对”,资深会计师向记者表示,而来自员工方面的回应是,虽然不太准确,但根据掌握的信息,只能这样算。
除对于2.46元/股的价格,双方存在分歧以外,在雅化员工向记者讲述他们的“遭遇”的过程中,还对意向调查表、招股说明书中的一些描述存疑。
被告
4.38元/股有因
面对员工的声声质问,雅化集团给出的回应是,四川蜀雅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审计报告》中,在“负债”项中包含了“专项储备”,每股净资产2.46元不包括“专项储备”,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7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3.08元(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所得),是将“专项储备”调整到了所有者权益项,而由专项储备调整产生的差异为0.39元/股,扣除后,二者便相差无几。
而对于上市时披露的4.38元/股的数据,雅化集团也有自己的一套说法。
2008年12月31日,雅化股份公司上市公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额为4.38元,与2007年审计确认的每股2.46元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有三点,首先,因时点差异,雅化在一年经营过程中新增净利润5607万元,影响2008年每股净资产增加1.03元;而安全生产专项储备调整同样在2008年产生了0.58元的影响;执行新会计准则等其他因素调整影响2008年每股净资产增加0.31元。
对于员工提出的2008年8月每股净资产应为4.36元/股,记者并未从所获资料中看到雅化对这一数据的回应。
记者致电雅化集团董事长秘书刘平凯,对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法院
区院到中院
据悉,2011年7月19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到2012年4月18日下发判决书,历时9月左右的案件在雅安市雨城区法院落下了帷幕。但是,53名员工却并未打算就此“罢手”。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说法,先前一审法院给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不久,4月30日,53名员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在他们看来,一审中存在多个问题未得到解决。他们的上诉从区法院递到了中院,据悉,8月16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四川雅化集团53名员工股份纠纷案。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曹逸韵 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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