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触犯法律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
眼下天气渐暖,鱼类开始产卵繁殖。但这个时节,非法捕捞也处于易发期、高发期。
俗话说,“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然而有一些人,却不听劝说,甚至非法电鱼。
殊不知,电鱼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近日,在雨城、名山就发生了非法电鱼的案例。最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电鱼案。目前,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回顾:
非法电鱼依法被查处
嫩绿的柳条、新发芽的茶园包围着名山区清漪湖,这里是市民踏青的好去处。
然而,3月21日16时许,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新店派出所民警在清漪湖日常巡逻时,却发现程某正在水库浅水区使用电鱼设备电鱼。在现场,巡逻民警当即禁止程某违法行为,并对程某作案工具予以查获。
办案民警在现场共查获电鱼工具一套,鲤鱼三条。随后,民警口头传唤程某到新店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无独有偶,近日,雨城区检察院派驻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获悉一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案件线索,雨城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晏场镇周公河支流严桥河段是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渔。2月24日,严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接到晏场镇团结村有人采取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珍稀鱼类的线索。当日下午,办案民警在侦查该案时,在团结村4组发现当地村民孔某伙同王某在村道上手持电子捕鱼器及捕捞的河鱼。
民警当场将其挡获并扣押王某持有的捕捞电子工具以及1.26公斤省级保护珍稀鱼类,有雅鱼、红尾巴等共188条。犯罪嫌疑人当场认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小课堂:
电鱼触犯法律切勿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是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危害的不仅仅是野生渔业资源,更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类、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高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此外,“电鱼”也会对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员造成安全威胁,经改造过的电鱼工具,通电后可以瞬间达到几千上万伏的高压,这种高压可以瞬间电倒一头牛,实在是危险。
检察官提示,切勿从事非法电毒炸网鱼、捕鸟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名山公安提醒,电鱼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要心存侥幸。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炸鱼、毒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很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希望广大市民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环境,切勿贪图一时美味,用生命安全做赌注,进行非法电鱼。
雅安市春季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渔事活动。
秋季禁渔期,由于雅安市各县区气候、水温等因素不同,时间也不同。北部6县区(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秋季禁渔期为8月20日—9月25日,南部2县(石棉县、汉源县),秋季禁渔期为9月25日—10月31日。
除了春、秋两季禁渔期,雅安市一些自然保护区禁渔期为全年。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宝兴河珍稀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政府划定的常年禁渔区,都属于全年禁渔区。
名山公安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法律。同时希望广大市民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进行举报。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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