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雅安日报 2018-07-25 09:08 大字

当今,随着网络不断发展,很多人都享受着“无纸化支付”带来的便捷。不论是购物还是出行,只要刷信用卡甚至刷手机,就能够实现支付。然而,大家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近日,检察机关发布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该案被告人冒用他人信息申领银行卡并注册网上支付账号,并将被害人正常使用的银行卡与其冒名注册的网上支付账号进行绑定,将被害人银行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网上支付账号并进行使用。

提示

从信用卡的范围来看,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案件回放:

本案被告人郑某利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预约挂号功能非法获取了被害人代某身份证基本信息后,冒用被害人的信息在某银行网上直销银行申领了一张名为“代某”的银行卡和注册账号为282******的支付宝。

随后,郑某使用黑客破译的伪链接程序通过了支付宝账号注册的验证页面,将冒用代某名义申办的银行卡与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绑定并将该卡激活,并通过银联查询功能非法获取了代某名下的其他正常使用的多个银行卡号,并绑定到其冒用代某信息注册的账号为282******支付宝上,伺机将代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转至自己账户中。其间,郑某还通过一QQ号码冒用代某身份信息注册了“财付通”,并绑定代某的银行卡,伺机将代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转至自己的账户中。

最终,郑某冒用代某名义通过支付宝或“财付通”将代某多个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约6000元转走并使用。

案件办理:

名山区检察院以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名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名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进步,银行卡的使用渠道拓宽,“互联网+金融”也催生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除了传统通过伪造假卡、异地盗刷等手段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诈骗他人钱财。

“网络金融交易在给人们带来便捷时,又增添了诸多风险。”检察官表示,“本案是一起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信息资料后,冒用信息办理银行卡,并通过支付宝、财付通非法转移、占有、使用被害人银行卡账户钱款的犯罪案件,属于信用卡诈骗。”

从信用卡的范围来看,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相关的密码和信息都属于个人的敏感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有可能面临侵害。”检察官提醒,“从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在非法获取了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后,进而实施犯罪,所以提醒广大市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切不可随意泄漏。”

钟锦鸣雅安日报记者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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