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偿获法律支持

雅安日报 2018-03-21 11:56 大字

日前,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

2014年9月4日,陈某提出投保申请,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被保险人为陈某、侯某,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并据此拒绝赔付。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本案法官表示,“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当损害后果发生后,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本案就是如此。

因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被法律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记者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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