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聚会上用毒品“办招待” 一男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虽然自己不吸毒,但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也属于犯罪行为。
日前,名山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本案被告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生日派对变成吸毒聚会
2015年9月的一天,是被告人唐某的生日。当天,唐某邀请好友徐某、杨某、代某等人在名山区蒙阳镇一家KTV内聚会。
在此期间,唐某觉得生日蛋糕、啤酒饮料、小吃水果都难以让朋友们尽兴,遂出资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并容留徐某、姜某、杨某、郑某、代某等人在包间内吸食毒品。
后来,被告人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对其讯问中,唐某陈述在生日聚会中,出资购买毒品并供他人吸食的事实。
案件审理:
数罪并罚
获刑四年十个月
名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被告人唐某还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拒绝好奇 远离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在自己的生日聚会上出资购买毒品,供朋友们在KTV包间内吸食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近年来,吸食毒品的人数逐年增加并且向青少年人群倾斜。由于对毒品的无知或者出于追求时髦的心理,不少人以身试毒,朋友聚会用毒品“办招待”成为所谓“潮”“有面子”的表现。本案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盲目跟风,寻求刺激,最终走上吸毒的不归路,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法官告诫大家,不要对毒品抱有好奇心,更不要去尝试,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雅安日报记者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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