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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原市委书记徐孟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

四川日报 2014-09-13 12:14 大字

被控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及“干股”共计548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

被控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亿元人民币

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

本报讯 (记者 曾实)9月11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孟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徐孟加亲属5人及社会各界群众共70余人参加旁听。

被告人徐孟加,男,现年57岁,宜宾市翠屏区人,汉族,大学文化,雅安市原市委书记,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11日向达州中院提起公诉。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孟加于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雅安市委书记职务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伙同其胞兄徐某某先后收受海南金邦实业公司董事长彭某某、四川洪涛仲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某、四川光宇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卿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和公司干股共计548万元人民币(其中150万元未遂);并在该市名山区(原名山县)“陈家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项目、雨城区“水中坝”拆迁安置及整体开发项目、荥经县“龙苍沟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项目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亿元人民币。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徐孟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及“干股”共计548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亿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徐孟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徐孟加是否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徐孟加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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