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撑腰 犯人在牡丹江监狱被殴致死获国家赔偿48.5万

法制晚报 2018-11-13 14:32 大字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11月13日消息,当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在会上回顾了近年来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国家赔偿案件,并公布了十个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经典案例,其中国家赔偿经典案例包括朝阳区公安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黑龙江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职赔偿等。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看法新闻 图

公安局扣押案款未及时返还,赔利息30万

2010年6月,刘某因涉嫌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拘,后被朝阳区检察院批捕。期间,朝阳分局先后扣押刘某资金639万余元。8月18日,朝阳分局将刘某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将全部639万余元随案移交。

2011年11月7日,朝阳法院审理认定刘某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同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刘某扣押余款506万余元经朝阳检察院于2012年6月20日退回朝阳分局。此外,朝阳法院在2015年经民事判决刘某返还某乡政府虚增面积补偿款238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朝阳分局在刑事案件中扣押涉案款项并无不当,但应在执行法院判决后将余款267万余元及时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中院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某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犯人被殴致死,监狱怠于履职赔偿

200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二十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人员在车间进行劳动时,担任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某辱骂训斥服刑人员苗某,并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

在此期间,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某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将苗秋成送往医院救治,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8年11月18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后宁安法院再审维持该判决。

随后,苗某亲属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但牡丹江监狱答复称苗某死亡是由他人犯殴打所致,故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了该决定。

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苗某在牡丹江监狱服刑期间,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监管人员焦某因未及时制止,存在疏于监管的行为并被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故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黑龙江高院决定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8.5万余元。

夫妇被黑熊袭击,官司败诉但获司法救助

李某、陆某夫妻是四川省汉源县富春乡楠木村3组村民。2010年9月30日,二人在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遭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袭击致伤。在抢救和治疗二人过程中,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二人分别构成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后期仍可能产生高额治疗费用。

后因医疗费用未获解决,李某、陆某以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二申请人尽快解决续医疗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均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2018年,李某、陆某向四川高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四川高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陆某确因案件原因陷入生活急迫困难,决定给予二人司法救助金10万元。同时,四川高院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建议县政府依法及时处理案涉补偿问题。据了解,两份司法建议书得到及时反馈和落实。

(原题为《最高法撑腰 监狱罪犯被殴死亡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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