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利剑 剑指环保之要
省法院首次发布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刘春华
受市场高额价值的诱惑,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百年红豆杉倒在盗伐者的斧头之下;作为环保工作人员,本应是青山绿水的守护者,却为一己私利失职受贿,导致环境严重污染……近年来,四川省环境资源案件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439件,涉及破坏动植物和矿产资源、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类型犯罪。
近日,省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首次发布了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这些从2014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中精选出来的典型案例背后,反映出四川省法治利剑向环保的哪些重点领域亮剑?呈现出四川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还有哪些难点?
1
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7963件
主要涉及环境资源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等类型民事纠纷
亮剑!
遏制破坏动植物案高发态势
珍稀动植物一旦受到破坏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尤其需要重点保护
2014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洛十某某、罗尔某某、拉拉某、合加某等4
人前往黑水县林业局904林场上达盖作业区6林班12小班国营林地,非法
采伐红豆杉4株,其中1株树龄在100年以上。4人在返程途中被黑水县森
林公安局民警挡获。案发后,4人的家属分别在打古西里沟补种树苗800株至500株。法院认为,由于4人认罪态度好,亲属代为补种树苗对生态环境有一定补偿作用,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四川省地处长江上游,动植物资源丰富,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法分子将目光投向了这里。“近年来,以动植物为作案对象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频发、高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世樑说。
珍稀动植物由于种群稀少、生存环境独特,一旦受到破坏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尤其需要重点保护。为此,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捕杀斑羚、猕猴等保护动物和盗挖桢楠、红豆杉等珍稀植物的犯罪行为,同时对用枪支、电击、投毒等严重破坏环境的不法手段,以及破坏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严惩只是手段,引导社会公众提升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才是目的,近年来,全省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中,特别是在破坏动植物案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收到良好效果。例如,在洛十某某等4人盗伐红豆杉的案件中,案发后4人的家属主动补栽树苗数百株,既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生态,同时影响到周围人群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亮剑!
零容忍环境监管职务犯罪行为
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把守环境保护准入关口非常重要
2010年至2012年8月,冉某某在担任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
队大队长、副局长期间,在该县广超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广超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违反环境监管职
责通过其验收;在日常工业环境监管中没有及时发现广超公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烧结炉,致使该公司严重散排含铅烟尘,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名群众血铅超标或中毒。2011年至2013年,冉某某收受监管对象贿赂款共计4.2万元。汉源县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作为保障。”省法院副院长白宗钊说。
环境行政监管是我国环境资源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把守环境保护准入关口,及时发现和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于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王世樑说,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像冉某某这样的环境监管职务犯罪行为,对促进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履职、防止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2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439件
涉及破坏动植物和矿产资源、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类型犯罪。
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邓某某等六人犯污染环境罪案
郭某某等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李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
洛十某某等四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冉某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案
杨某某、王某某诉张某某、申某某合伙经营纠纷案
陈某某诉成都市环保局撤销环保行政其他行为案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缴纳排污费案
3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446件
全省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大幅上升,2014年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834件,2015年受理1612件,年增长93.28%
亮剑!
对排污行为强化源头治理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大排污社会经济成本,以督促排污者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和工艺水平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对广星铝业公司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定后,在2015年2月3日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确定广星铝业公司应缴纳排污费2096849.13元。
对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决定,广星铝业公司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没有缴纳排污费。2015年7月,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作为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广星铝业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权依法征收排污费,其对广星铝业公司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准予执行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排污费征收决定。
“控制、治理污染必须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王世樑认为,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特别是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管理,加大排污者的社会成本、经济成本,以督促排污者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和工艺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依照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环保机关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势必对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推进环境资源多元共治,省法院已与省检察院、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下一步省法院还将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多个环境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联络,建立与环保行政机关的执法协调机制,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环境资源相关案件及时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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