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三名未成年人抢劫杀害女店主一案 判了!

雅安日报 2019-12-20 16:39 大字

今年3月,宝兴县一名48岁的女店主被发现死在了自家的店铺中。随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在案发时,他们中年龄最大的15周岁、最小的14周岁。经查,在抢劫的过程中,他们扼颈、捂口鼻将女店主杀害。

12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宝兴县“3﹒28”抢劫案。因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最终,经法院审理,三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七年不等。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的权益,守护的是纯真的少年。而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

案件回放:

为抢劫钱财 三名未成年人将女店主杀害

今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作案时14周岁)在被害人胡某位于宝兴县五龙乡的小卖部购买零食过程中,看见其挎包内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

于是,他便邀约黄某(作案时15周岁)、张某(作案时15周岁)准备实施抢劫。次日20时许,三被告人进入胡某店铺后,詹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挎包内零钱盗走。随后,詹某又与黄某共同将被害人放倒,张某协助,采用扼颈、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劫取被害人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

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4.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被害人亲属撤回对张某及其监护人的附带民事起诉。

案件结果:

因犯抢劫罪 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主动履行赔偿情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抢劫被害人手机一部、现金400元,依法退赔。

由被告人詹某、黄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5000元。

法官说法:

“少年的你”应敬畏法律 珍爱生命

在本案中,三名涉案的未成年人才14岁、15岁。本应在花样年华,有着美好的未来。他们却误入歧途,如今剩下的是“铁窗含泪”。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的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绝不是罪恶藏身的“盔甲”。法律圣神威严不容任何挑战。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

也许在年龄层面上,他们还“只是一个孩子”,然而法网恢恢却不允许他们“永远只是一个孩子”。成长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每个人都在学着长大,未成年人更应该谨记,心存戒惧、敬畏法律、珍爱生命。

针对该案涉及的量刑、赔偿等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官还进行了现场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詹某、黄某、张某为劫取钱财,共谋后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其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预谋并实施抢劫犯罪,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詹某、黄某在具体谋划并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詹某提出犯意并在抢劫前实施盗窃,所起作用明显,依法应予严惩;张某受詹某邀约、协助实施抢劫犯罪,属从犯,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詹某、黄某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亲属主动进行赔偿,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詹某、黄某、张某作案时均未满16岁,属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适用死刑,考虑到被告人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詹某无期徒刑,已属本案中对詹某应处的最高刑期。

相关链接:

被害人家庭困难 社会各界积极救助

鉴于该案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案发后,检察机关、当地政府、被害人所在乡镇、学校以及社会各界迅速启动相关救助,目前被害人家属已获得各类捐款和救助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当地政府将被害人的两名儿子作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最高档给予扶助,并联系所在学校减免其学习生活费用。

严宏雅安日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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