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宣判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8-25 08:05 大字

本报讯(宋娟妮)8月4日,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永寿县渠子镇马究村公开开庭审理。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共计4040元,且在县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苟某某、张某某等5人在永寿县永平镇、渠子镇等永寿翠屏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私自架设电网,猎捕野猪、猪獾、狗獾、草兔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苟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电击方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益诉讼诉求合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选择在5名被告人所在村进行庭审,既打击了犯罪,又达到了普法宣传的效果,提升了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对于革除群众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较好警示。庭审后,检察官向群众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介绍了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促进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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