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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走活反腐败协调小组“一盘棋”

咸阳日报 2016-09-07 00:0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赵晓雷)今年以来,永寿县注重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协作查处一批违规违纪问题,促进纪律审查质量和案件数量提升。截至目前,全县共初核53件,立结案32件,党纪政纪处分49人,其中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查处案件5件,党纪政纪处分9人。

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县纪委书记为组长,县委组织部长、县委政法委书记、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公、检、法、审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由纪委副书记任主任,组织协调日常工作。修订完善《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办法》《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先后召开协调小组联席会议2次、工作例会2次,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5个。

明确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案件线索的通气、重点案件的确定、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疑难问题的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大案要案信息的收集,重点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协调解决案件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案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认真查办;确定一名包抓领导,负责督办及协调指导重点案件查办工作;主动提供办案信息,及时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在例会上提供掌握的重要线索,汇报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做好案件和案件线索的移交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办结案件的处理情况。

规范案件线索和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纪检监察对象,在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纪检监察对象,法院判决生效、检察院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10日内,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移送;法院、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立案、撤诉、不起诉的案件,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在决定生效后10日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税务、新闻媒体等单位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将线索移送执纪执法机关。严格落实《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要案件及线索相互移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月认真填写《移送案件(线索、材料)登记表》,准时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没有线索的实行“零报告”。今年以来,县纪委共向其他成员单位移送3案5人,各成员移送县纪委2案4人。

协作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实行案件排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重点领域案件备选名册,领导小组确定当年县级重点案件。重点案件由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包抓,各办案单位和案件负责人定期向包抓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争取支持和帮助,促进重点案件快查快办。对于案件特别复杂、涉案人员较多、跨地区跨行业、查处难度大的案件,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协调指挥各执纪执法机关,分工协作,协同查处。(B)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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