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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人员伙同他人虚报学生信息骗补助款

华商报 2015-07-24 23:44 大字

虚报20名学生信息,永寿县教育局成教办一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学前教育补助款9500元。日前,永寿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对两人免予刑事处罚,已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虚报20名学生信息骗取学前教育补助

57岁的李某是永寿县人,2007年7月调入永寿县成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永寿县民办幼儿园数据报送、审核、汇总,为教育、财政部门提供拨付教育经费的依据。

2014年初,永寿县各幼儿园开始申报幼儿教育补助,按照永寿县教育局文件规定,学前一年免费幼儿免保教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50元,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25元,合计每人575元。

樊某为永寿县仪井镇欣苗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经常到成教办办事,慢慢和李某熟悉起来,2014年3月,樊某到永寿成教办将他们幼儿园2014年春季幼儿园享受学前一年免费幼儿花名册,共92人送到李某手中审核。审核时,李某称想在花名册上加20个学生,樊某同意后,李某另外找了20名学生信息,交给樊某,让其填写在一张空白表格内,并附在了之前上报的92名学生花名册之后。之后,李某将这份112名学生的花名册交到县教育局。

“欣苗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学生只有92人,增加的20名学生信息是李某提供。”樊某称。

赃款全部退还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虚报20个免费生,共11500元,相应的不免费学生就会少报20个,不免费生应该享有的每人100元(总计2000元)的固有经费就会相应减少,故贪污数额应为9500元。”法庭上,李某辩称。

2014年11月27日,永寿县教育局将教育补助经费发放至永寿县仪井镇中心小学账户内,同日仪井镇中心小学将该资金拨付永寿县仪井镇欣苗幼儿园账户。2015年1月5日,樊某从该账户内取出7000元交给李某,同日,李某交给成教办报账员刘某3500元。1月15日,李某、樊某因涉嫌贪污,被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发后,李某、樊某、刘某向检察院退交赃款。

案件经永寿县检察院公诉至永寿法院。7月20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樊某共同商议,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国家学前教育经费为目的,利用李某负责审核全县幼儿园学前教育经费的职务之便,通过填报虚假幼儿信息的方式骗取国家教育经费9500元,其中李某实得3500元,樊某实得2500,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樊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应以共犯论处。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记者刘军伟 通讯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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