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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制售假蜂蜜获刑一年

三秦都市报 2015-01-29 12:16 大字

本报咸阳讯(王莉记者陈奋翔)一男子利欲熏心,竟学习他人熬制假蜂蜜,并以“养蜂人”的身份四处出售。1月26日,永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马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制假原料等。

马东于2012年3月从租住在其家里的一四川籍男子处学到加工熬制假蜂蜜的方法后,自2014年1至5月期间,通过用水、白砂糖、白矾熬制,后加入蜂蜜香精的方法,制作成假蜂蜜。并窜至乾县铁佛乡、梁山乡、阳峪镇,永寿县马坊镇、甘井镇、渡马镇、渠子镇等地集市、乡村,以养蜂人身份,自称假蜂蜜是蜂蜜,以每斤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家中扣押了尚未出售的假蜂蜜216公斤、加工原料白矾0.395公斤、蜂蜜香精0.25公斤及手提秤一个。

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上缴了个人出售假蜂蜜的非法所得赃款4500元。后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被告人制作的假蜂蜜中,铅的含量(mg/kg)0.01、砷的含量(mg/kg)<0.01、铝的含量(mg/kg)60,明矾样品检验结果为硫酸铝胺。

随后,咸阳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7名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认为假蜂蜜给消费者易产生品质方面的误导,导致其在食用量、使用时间等方面可能产生错误判断,长期、大量使用会导致身体损害,案件所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东以营利为目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用非蜂蜜原料生产假蜂蜜并予以销售,经专业机构鉴定和食品专家论证,假蜂蜜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铝),长期、大量食用危害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对其非法所得4500元、生产的假蜂蜜216公斤、加工原料白矾0.395公斤、蜂蜜香精0.25公斤及手提秤一个均予以没收。(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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