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把春天还给孩子赵文会 周宏社

咸阳日报 2014-04-30 00:55 大字

报载,4月10日上午,海南某校学生春游,由于雨天路滑司机操作不当而翻车,造成8死32伤的惨剧。

于是有人说:不去春游,就不会翻车;不跑步,就不会猝死;不夏令营,就不会出意外;不上体育课,就不出体伤事故……把学生关在教室,坐在椅子上,系上安全带,这是“圈养”。

春暖花开,组织学生春游,释放学习压力,尽情感受春天,塑造健全人格,本无可厚非。但如今,大多数学校除清明扫墓外,很少组织其他户外活动。在校方看来,“春游”与“安全问题”始终是一对矛盾,于是因噎废食减少、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因为学校只要发生安全事故,总要承担几乎全部的责任。就算是学校已经尽责了,没有过错,也会掏一笔冤枉钱,成为“有理说不清”的受伤和受害者,变得非常狼狈和被动。为了自保,宁肯舍本逐末,放弃和禁止春游。

其实,出现事故,单纯批评学校是不对的。责任的界定,要依法办事。请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列出了几种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如: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自身原因或者相互过错,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不可抗的自然因素等。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杜绝“抱着孩子春游”,就需要从行政指令上减轻学校和老师的“安全压力”,用有效的司法保障,为孩子营造“安全春游”的社会环境。

学生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更是家长、孩子等全社会的责任。只要学校作为监护人履行到了仁至义尽的职责和监护义务,就应让这种仁至义尽,得到责任豁免和客观理解认同。理顺教育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无法可依的状态,划清安全事故的认定细则,特别是让学校摆脱“安全法律空白”的被动境况,从“学校必须负全责”的惯性认定中解脱出来,回归实事求是的理性和公平认定中,这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学生安全事故的认定具有了不偏不倚的法标准,学校和教师就可以从“安全崇拜症”中解脱出来,真正为学生安全负起责来,“不敢春游”就不会发生了。

(作者单位:永寿县豆家中学)(E)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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