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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避行人两车相会致人亡

咸阳日报 2013-07-12 02:5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李莹)在312国道上两车相会时,由于均存在违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7月2日,永寿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3月6日19时45分许,王某无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郭某驾驶重型货车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两车行至永寿县国税局楼前会车时,王某发现由东向西横过国道的一名行人后,未采取减速、制动或避让等安全措施,致车前左大灯处与行人相撞,行人倒地后头部被郭某超速驾驶的重型货车左侧轮胎碾压,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王某驾车逃逸,郭某停车报案。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察现场后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逃逸后,于次日11时许,主动到永寿县交警大队投案。交警大队于3月14日主持调解,王某的家属和郭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49.6万元,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永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无证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现行人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与郭某驾驶的车辆共同作用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鉴于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个人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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