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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猪不成变抢 暴力伤人获刑

咸阳日报 2013-03-01 09: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丽莎)本是预谋盗窃,却演变为抢劫。近日,永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杜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5月29日晚,杜某、张某伙同尹某(已判决)预谋盗窃。三人窜至乾县梁山乡邵山村的余某家中,等其休息后进入院子。杜某手拿木棍在余某房间门口“把风”,尹某和张某便悄悄地潜入了余某家的猪圈偷猪,未料猪的叫声把余某吵醒。余某出门查看时被守在门外的杜某用木棍打倒在地,三人遂逃离现场。经医院诊断,余某头部外伤,鼻骨骨折。案发后,尹某被绳之以法,但杜某和张某均在逃。去年10月23日,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张某犯抢劫罪,向永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杜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财物,在遇到被害人反抗时,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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