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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一辆摩托车 三人担责

咸阳日报 2012-11-16 10: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蓉 实习生 任莹 李丽莎)近日,永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摩托丢失引起的赔偿纠纷案,该案涉案标的不大,但折射出普通群众在履行合同和进行民事活动时因为法律认识不到位,致使自身权益受损的普遍状况。

今年3月,李某在给张某家盖房时,因张某家中无法安排住宿,张某便安排李某住在其亲戚张某某家,李某晚上睡觉就将自己的摩托车放在张某某家。前几日无事,到了第四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翼而飞,就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李某丢失摩托车后,就赔偿事宜与张某和张某某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李某便将张某与张某某起诉至永寿县人民法院。李某认为自己给人盖房,凭空搭上个摩托,太吃亏。张某认为自己给李某找了住处,摩托车安全应该由李某自己负责。张某某则认为自己无偿提供住所,没有理由赔偿。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责任,由张某和张某某共同付给李某500元(摩托折款1000元)。(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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