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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时意外受伤 法律援助获赔偿

咸阳日报 2012-11-16 10:15 大字

【案情】

去年3月永寿县监军镇固县村的和平(化名)盖新房时,把所有的工程都承包给了本镇专门搞建筑承包的谈某,谈某又雇佣了苟某等人一起干活,谈某与苟某约定每天工资110元。他们给房屋一层铺完楼板后的第二天,苟某和其他几个人推着装有红砖的车在一楼上行走时,突然两块楼板断裂,致使苟某从楼上摔下受伤。苟某随后被送到永寿县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苟某为:肋骨、骨盆坐骨骨折、血气胸。在医院治疗的22天中,谈某支付了1500元医疗费,李某(预制厂负责人,断裂楼板的生产商)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房主和平未支付任何费用。此后,这三人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了。苟某家里本来就困难,他又卧病在床,家里更无力支付医疗费,只好在伤病未痊愈的情况下被迫出院。事后苟某曾多次与谈某等三人协商却无法达成协议。无奈之下,苟某找到了援助中心。

【援助】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苟某,在苟某提交了相关证明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刘金涛律师受指派成为苟某的代理人,并帮助苟某向县法院起诉。刘律师在进行了实地勘察,走访了周围群众后发现,谈某使用的楼板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生产出来的楼板不合格,造成了本次事故。在法庭上,刘律师依据调查结果提出,被告李某生产的楼板不合格,被告谈某在建房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二者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李某和谈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房主和平因将所有工程全部承包给谈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刘律师还提出了详细而精确的计算标准及依据,证明了苟某主张的费用是合理的。最终,永寿县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与谈某分别赔偿苟某各项费用16500元和6000元。(C)(6)

【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谈某而言,他与苟某是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第三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某和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李某和谭某赔偿数额不同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受害人苟某赢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苟某的合法权益。(C)(6)

永寿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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