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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难执行 司法救助显真情

咸阳日报 2011-06-10 10: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5月23日下午,永寿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当申请人接过司法救助款时,激动得眼泪夺眶而出。

被执行人侯利(化名)因琐事将申请人张梅(化名)的丈夫杀害,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时申请人及其子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被执行人候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死刑,缓期执行,并赔偿申请人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81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遂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永寿,为此中院指令本案由永寿法院执行。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只有一位七十三岁的老父亲,生活十分困难,被执行人又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使该案件无法执行。本案申请人张梅行动不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因为此案更是雪上加霜。执行法官将此情况立即报告院领导,经过合议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立即批示对申请人进行法律允许内的最高额度的司法救助,据此,一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全部执结。(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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