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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们过一个安心祥和的新春佳节”

咸阳日报 2011-02-09 13:14 大字

“年关”一词据说与传说有关。传说中有一种叫做“年”的凶残野兽,每年冬春之交就出来伤害人畜和毁坏田园。另一种说法则指在旧时农历年底欠租、负债的人必须清偿债务,所以过年像过关一样,故称为年关。无论哪种说法,“年关”显然与困难紧密相联。

新年将至,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还拖欠着职工及农民工工资,为了让职工和农民工不再遭受过年关的困苦,法院执行人员果断依据法律政策规定,优先兑现职工和农民工工资。

时间:2010年1月19日

地点:武功县

变卖查封煤炭千余吨兑现农民工工资41万元

本报记者 韩焱

桂武栋等五名申请人申请执行武功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案件标的大,加之该公司面临破产危机,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加大。鉴于此种情况,武功县法院依法坚决对该公司的一千余吨煤实施了查封,并于2011年1月12日组织执行工作人员和法警15人,在院领导坐镇下,现场对查封的一千余吨煤炭进行了变卖。

在案件款分配时,除申请人外,该公司拖欠职工和为其务工的农民工工资41万余元引起了武功县法院的关注。

为了让职工和农民工过一个安心祥和的新春佳节,武功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果断依据法律政策规定,优先兑现了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1月12日,该法院集中执行力量,对武功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集中执行,兑现农民工工资41万元。

当农民工符培江及武功氮肥厂职工领到他们的工资时,激动地说:“你们依法公正、雷厉风行的办案作风值得我们信赖!”(D)(3)

时间:2010年1月25日

地点:长武县

无端猜疑三十年 夫妻分散 法官深入调解 和好如初

本报记者 韩焱

1981年4月,李玲(化名)与王江(化名)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1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二人生活还比较美满。

随着时间的推移,儿子成了家,女儿已出嫁,已有了孙子。2010年农历正月李玲外出打工,于8月份回家后,王江无端猜疑李玲有第三者,借故对其开口大骂,拳打脚踢,致使李玲鼻青脸肿。李玲遂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后,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不念三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不肯原谅被告。在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给原、被告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深入浅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当即向原告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书写了悔过书。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使这一对30年的夫妻和好如初。(D)(3)

时间:2010年1月21日

地点:永寿县

“老哥,就按你说的办!”

本报记者 韩焱

1990年,按照永寿县村镇规划,等驾坡村75户村民进行搬迁、改造,建设新农村。1991年4月,经永寿县人民政府批复,划拨给村民刘峰宅基地一处,面积为0.4亩。

2002年,刘峰在等驾坡村新规划的宅基地建成住宅并居住,但一直未将旧宅搬离,继续作为仓库占用,使用权未交归集体所有。永寿县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刘峰所占用的旧宅基地使用权。决定生效后,刘峰依然拒绝搬离,国土资源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永寿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且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经合法传唤亦未参加听证,视为其对该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永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予对永寿县国土资源局所做出的行政决定书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在旧宅基地的地面附属物应该得到相应赔偿,而并非如国土资源局所说的无偿收回,拒绝交回旧宅基地使用权,并纠集邻居亲属进行阻拦。为了防止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院长苏俊决定亲自督办该案。

1月19日,苏俊院长联系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投资商、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干警奔赴案件争议地,听取被执行人主张,查看地面附属物情况,在经过几轮协商后,投资商主动表示愿意按比例给予被执行人地面附属物一定数额的赔偿,但被执行人对赔偿数额却存有异议,致使无法达成协议。

苏俊院长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做被执行人工作,面对在寒风中苦口婆心劝说了近两个小时的苏俊院长,被执行人终于同意了和解协议:“老哥,就按你说的办!”(D)(3)

时间:2010年1月24日

地点:长武县

保险免责条款未告知发生交通事故要担责

本报记者 韩焱

鱼某于2010年4月4日购买农用车一辆,2010年4月7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间从2010年4月7日零时起一年。

2010年4月8日11时55分左右,鱼某无证驾驶该农用车沿长宁公路自西向东行至8km+360m处与亦无驾驶证的文某所骑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文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数日后不治而亡。

长武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为:文某、鱼某负同等责任。在处理文某的赔偿问题时,鱼某认为他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鱼某对该农用车虽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鱼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文某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与鱼某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所附的格式条款第九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向鱼某做过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该条在本案中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违反保险法之规定,法院不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文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整,剩余损失由鱼某和文某的家属各承担50%。(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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