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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得的不给,就要告你”

咸阳日报 2010-08-24 14: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韩焱 实习生 李洁 张小妮)修路时与其他村民一样积极承担费用,可到了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却没了自己的份,2010年8月19日,李艳(化名)将永寿县监军镇封侯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1998年,李艳与监军镇封侯村三组村民严刚(化名)结婚,结婚时原告在永寿县烟厂上班,系非农业户口。2000年永寿县烟厂破产,李艳下岗后于2001年将户口转入封侯村第三村民小组,为农业户口。2007年,监军镇封侯村村委会给李艳划分了责任田,2009年村上修公路,李艳承担了50元的修路费用。2010年3月,封侯村在分配西平铁路征收土地补偿款时,以李艳原系永寿县烟厂职工为由,未给李艳分配补偿款。李艳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自己应分得的补偿款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虽然属于村民民主议定范畴,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原告李艳户口迁入封侯村三组后,承担了相应的村民义务,应具有封侯村三组村民资格,且原告在本村组之外并未享有其他社会保障,被告在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时,将原告排除在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处该村村委会支付李艳8400元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款。(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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