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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拒赔偿执行联动化积怨

咸阳日报 2009-11-24 15:20 大字

本报讯(杨方明 王涛)近日,永寿法院借助执行联动机制,成功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杨某与被告房某同属于永寿县水泥厂职工,且均住在水泥厂家属楼内。2001年8月25日,被告房某由于怀疑原告杨某与其丈夫关系暧昧,在杨某家中持续打闹一个多小时,后被闻讯赶来的该厂职工劝解。原告认为其名誉因此遭受较大损害,其丈夫也要离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的无端猜疑和无理取闹,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精神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据此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于次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加之其离婚,改嫁,下岗,几次迁移住所,后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详实信息,导致该案中止执行。“清积”活动开展以来,永寿法院借助执行联动机制,在院领导多方协调,公安、银行的大力协助下,执行人员积极采取“集约四查”措施,查知房某的户籍、身份证号码,继而查询到房某近期的一张定期存单,遂依法对该存单予以冻结,后房某到法院主动交纳了应承担的款项2810元,并当场向杨某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多年积怨得以化解。(C)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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