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萧之葆:署清如水 执法如山
方志
萧之葆(1869~1945)字养泉,号筱梅,陕西三水(今旬邑)人。清光绪六年(1880年),萧之葆11岁,在乾州(今乾县)应试,以第二名考取秀才。26岁中进士,以庶吉士入翰林院深造。3年后,授刑部主事、奉天司主稿兼总办秋审。历任四川、直隶司主稿、法律馆纂修、贵州司主事。1907年授制勘司员外郎,迁审录司郎中、参议厅会办、丞政厅总办。
1910年,萧之葆任云南考试法官主考官。结束后,又任考试京师审、检两厅人助理教官。1911年,任法部律学教官,署理法部参议,授中宪大夫,后晋为通仪大夫,宣统元年(1909)京察获一等。
萧之葆任清政府中央官员14年,办案不避权贵。在奉命审理绥远都统贻谷(蒙古王)被杀案中,他不惧王妃与属吏通奸作案、要挟朝廷、大闹法部的嚣张气焰,依法审判王妃与奸夫罪行,轰动京城,舆论称赞他“署清如水,执法如山”。当时,京师凡有疑难案件长期不能判决的,多让他审理。萧之葆任刑部官员之际,常亲自查狱,使禁卒胥吏不敢勒索囚犯。
辛亥革命后,萧之葆西归故里,隐居乾县东川飞云洞,教授子侄。其间,甘肃督军陆仙槎、河南督军胡景翼等先后邀请萧之葆,均被他婉辞。《续修陕西省通志稿》修撰时,萧为分纂者之一。1935年冬,萧之葆带病纂修《旬邑县志》。之后,主政陕西的孙蔚如、蒋鼎文先后聘他做顾问,萧之葆均坚辞不就。
1941年,萧之葆72岁时,毛泽东派人持函聘请萧之葆做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萧之葆欣然同意。在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他被选为边区政府委员。
萧之葆归隐后每日汲水拾薪,虽稻粱不继,却从无愁容怨色,不受施舍。抗战全面爆发后,在晚年生活极端困难之际,萧之葆典卖衣物捐赠资金支持八路军抗日,荣获朱德署名的锦旗嘉奖。抗战胜利后不久,1945年10月27日,萧之葆在故乡逝世,终年76岁。(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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