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起杀意 致四人死亡一人轻伤 张进锋被判死刑

三秦都市报 2019-12-04 01:43 大字

庭审现场本报咸阳讯(解光辉马小平记者李小刚)12月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进锋故意杀人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进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进锋与被害人任某丽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19年2月4日(除夕),任某丽带儿子张某某回到同村居住的其弟任某成家,共同在任某成家中过年。张进锋自己并通过亲属等中间人多次到任某成家劝任某丽带儿子张某某回家,任某丽提出保管家中存款才回家。2月8日中午,在中间人的调解下,张进锋同意将存折交于任某丽保管,后担心任某丽管钱后与自己离婚,其人财两空,遂不愿将存款交其保管。当晚,被告人张进锋再次来到任某成家告知未能取出家中存款,自己准备次日外出打工,打工后将工钱寄回家中,同时邀请任某成、任某丽去街道饭店协商。被拒绝后,张进锋认为自己和任某丽多年的积怨均系任某成从中作梗,遂心生怨恨,产生捆绑任某成逼其姐弟就范,否则即杀死任某成的念头。

回到家中,张进锋把自家的一把杀猪刀和一截铁质水管藏在衣服内,返回任某成家中。此时,任某成不在家中,被害人任某莉(任某成之妻)、任某睿(任某成之子)、任某丽、张某某(张进锋之子)及来任某成家走亲戚的被害人任某丹(任某莉之姐)、刘某某(任某成岳母)均在东卧室内,遭张进锋砍杀。后张进锋被赶到的职田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任某莉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任某睿、任某丽、任某丹均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某属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进锋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迁怒于他人,持械报复行凶,伤及无辜妇孺,致四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进锋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张进锋作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投案,归案后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但是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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