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宣判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本报讯(通讯员张瑜姚二朋)9月18日,咸阳市旬邑县法院公开宣判首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陈某、朱某因在油条中过量添加食用明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各处罚金2万元;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陈某、朱某非法所得1.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同时,旬邑县法院联合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近百名餐饮业生产、经营户旁听了庭审。
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朱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起,二人在旬邑县经营小吃店。2018年6月22日,旬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二被告人所销售油条进行例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油条中铝残留量达754mg/kg,为不合格。2018年8月29日,经再次抽样检测,该店销售油条中铝残留量达613mg/kg,仍为不合格。据查,二被告人共添加使用食用明矾12.6公斤,销售金额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违反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在食品中添加超量明矾并长期销售,致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消费者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旬邑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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