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后一方死亡 另一方是否担责

咸阳日报 2018-12-28 09:07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王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与刘某发生争吵后,回到家后刘某竟然死亡了。刘某的儿子刘小某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那么,刘某的死,王某是否有责任?近日,旬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事件起因:刘某和王某家一墙之隔,一天下午,刘某来到王某家中,想租用王某所有的挖掘机,因为王某家的挖掘机某工地正在试用期间,王某便没有答应,两人为此发生争执,没有租用到挖掘机的刘某生气而归。回到家后,不一会儿功夫刘某便心脏病发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赔偿问题,刘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刘小某认为父亲因与被告发生争吵后,约不到半小时便心脏病突发,不到3小时便死亡,故被告的行为是导致父亲死亡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刘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原告刘小某认为其父亲死亡与自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支持,加之自己不知道刘某患有心脏病,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小某所称,被告在明知其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与其父发生激烈争吵,并将其父从家中推出,造成其父心脏病病发死亡的后果,这一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证明被告是在明知其父亲患有心脏病的前提下与其父争吵,而医院的死亡诊断只证明了其父亲是入院前死亡,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故无法进一步查明原告父亲的死亡是因心脏病病发而导致的。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案件的法官提醒大家,人处于社会之中,工作和生活无时无刻不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关系的温馨和睦及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人们安居乐业大有裨益。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真诚相待、和睦共处,少一些计较、多一份体谅,与人为善,是幸福生活的源泉和奥秘所在。(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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