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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疯狂敛财 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咸阳日报 2015-08-28 21:24 大字

本报讯(周亚萍)近日,咸阳市中院向被告人王峰送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了旬邑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从而使这起在县域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尘埃落定。

王峰原是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支部副书记,2012年至2014年,他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造册登记国家粮食补助面积时,将国家种粮补助面积分别虚报在其妻及其本人名下,2012年虚报46亩、2013及2014年分别虚报41亩,3年共骗取国家种粮补助款10468.40元。2009年,旬邑县交通局扩修土照公路,王峰与会计蒲某协助交通局丈量群众土地面积,并负责给群众发放征地补偿款,在未占用其妻和蒲某耕地的情况下,二人共同在王峰之妻名下虚报4.75亩,在蒲某名下虚报0.92亩,冒领征地补偿款17010元,其中王峰冒领征地款14250元,蒲某冒领2760元。王峰用该款兑付3名村民青苗补偿费共计556元及另一村民征地款700元后,将剩余12994元侵吞。另外,在给群众发放征地款过程中,王峰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共计15074元。2008年3月26日,王峰代表土桥镇某村与某煤矿签订承包六亩土地协议书,承包费共计6万元,同年3月29日,王峰给村民按每人1千元分发,共给43位村民发放43000元,将剩余的1.7万元侵吞。2011年4月30日,王峰再次代表该村与某煤矿签订租赁20亩土地协议书,租赁费共计26万元,王峰给44位村民每人发5000元,将剩余的40000元侵吞。2011年6月,县水利局为该村实施基本口粮田土地平整511亩,水利局按每亩2袋有机肥和1袋磷肥免费提供化肥,共发给511袋磷肥和1022袋有机肥。王峰在负责给村民杨某等人发放725袋有机肥和428袋磷肥后,将其余价值23641.20元的297袋有机肥和价值3984元的83袋磷肥侵吞,共计侵吞价值27625.20元的化肥。综上所述,被告人王高峰共贪污国家财产53167.6元,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57000元。案发后,其向村民侯某退还征地补偿款900元,向办案机关退还涉案款502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峰身为村支部副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53167.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高峰身为村干部,两次向群众分发土地承包、租赁费后,将剩余的57000元占为己有,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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