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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咸阳日报 2015-05-01 22: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萍 通讯员 周亚萍)4月28日,旬邑县村民第五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审理查明,第五某于上世纪90年代在旬邑县购买土枪一支,在彬县购买大量黑火药,储存于其常年居住的旬邑县城关镇小塬子村,平时用于打农田里的野鸡、野兔等猎物。

2013年因他人举报,公安民警在其居住的房内水瓮中发现,第五某用牛皮纸包装的黑色粉末27包,后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硫磺、木炭,即黑火药,数量共计13.315kg。与此同时,还查获土枪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五军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黑火药13.315kg,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第五某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的意见,遂作出了以上判决。(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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