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修电缆不设警告标志 致人受伤要担责

咸阳日报 2014-02-07 01:32 大字

本报讯(刘乐)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致使行人受伤,责任怎么划分?2013年12月24日,旬邑法院就快速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原告孟某于2013年7月25日驾驶摩托车行经太村镇街道时,适逢被告某某电信公司派人在街道维修电缆线,该施工人员未依据安全施工要求在有电缆线的道路上设置警告标志,致使驾车的孟某被电缆挂倒受伤,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住院治疗19日后,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2013年11月,孟某将这家电信公司诉至旬邑法院。

旬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被告在维修电缆时确实未设置警告标志,导致孟某在夜间行驶时被电缆挂倒造成锁骨骨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公共场所施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孟某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审理查清事实后依法给予当庭宣判,判决由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原告各项损失两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D)(2)

新闻推荐

文化入村,从“硬支撑”到“软提升”

(上接A1版)旬邑新农村建设走出现代农业长足发展、群众生活殷实宽裕、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齐备、村容村貌整洁的成功发展路子。村民们高兴地说:“我们已过上了和城里人一样的生活!”文化“撑杆跳”让农...

旬邑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旬邑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