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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纠纷得调解 违法录像被训诫

咸阳日报 2010-07-16 14:18 大字

本报讯(李君 记者 杨波海)6月10日,旬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因行使探望权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李智(化名)赔偿原告李敏玲(化名)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50元。审理中原告亲属私自录像摄影,被法官当庭依法训诫。

原告李敏玲原系被告李智的儿媳,今年3月经法院公告判决与被告之子离婚,判决被告之子抚养的孩子暂由被告代养,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3月19日下午17时30分,被告接孩子放学,碰见原告前去探望孩子,两人遂发生冲突,继而争执厮打致原告受伤。后原告向张洪镇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进行简单的处理后,原告住进张洪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1294.10元。原告5月20日诉至旬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00余元。

鉴于该案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办案法官首先进行了庭前调解,深刻剖析各自在本案中负有的过错责任,又对原、被告进行析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相互谅解。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50元,并承担250元诉讼费,当庭履行兑付。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随原告前来的亲属坐在旁听席上,在未经法官允许的情况下,私自用手机进行录像摄影,办案法官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并让其将录像删除。但几个旁听人员不但不听制止,反而同法官在法庭大吵大闹,甚至口出狂言,说“我们都是有来头的、不要小瞧我们”,还说什么“我们是记者,之所以录像是为了监督办案法官庭审是否公正”等。办案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告知旁听人员应遵守的法庭纪律,其中第一条就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包括新闻记者在旁听时,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办案法官给几个旁听人宣讲法律规定,原告的亲属在法律规定面前不得不低下头,承认自己的错误。(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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