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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死交警 旬邑一审陕西首例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被判11年徒刑

咸阳日报 2010-06-04 14:29 大字

本报讯(蒙爱丽)6月3日,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海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旬邑进行了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海瀛于2009年12月19日18时许,醉酒驾驶陕DNE222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以约8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行至振华加油站附近,将正在执勤的交警谭文存撞倒。被告人许海瀛继续高速行驶,又将正在骑自行车的王亚妮撞倒。致被害人谭文存失血性休克,随即送往旬邑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致被害人王亚妮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许海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宣读并递交了悔过书。辩称自己是酒后而不是醉酒驾车,认为自己犯了交通肇事罪。其律师也以交通肇事罪提出了辩护意见。

旬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海瀛醉酒驾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潜在的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超速行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连续冲撞,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对公诉机关的控诉意见,应依法给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海瀛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旬邑县人民法院于昨天公开宣判:被告人许海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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