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西安日报 2020-04-25 05: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樊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呈连年倍增态势,著作权纠纷案件成为西安中院占比最高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4月24日,西安中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西安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725件(含旧存),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1481件;商标权纠纷案件621件;专利权纠纷案件26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51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1件。西安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594件,结案率为95.19%。

据介绍,2019年西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呈现四个特点。一是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呈连年倍增态势,去年知识产权一、二审收案总数达到2725件,较2018年增加1053件,增幅为62.98%;较2017年增加2065件,增幅为319.61%;二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成为占比最高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三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增速较快,呈现出对市场环境密切的影响;四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在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占比过半。去年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26件,占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59.72%,超过植物新品种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特殊标志纠纷、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垄断纠纷等案件审理总和。

西安中院还发布了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案例包括: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案;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健民小食品批发部、兴平市益士利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敏敏、西安市秦淮米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含星星中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安交通大学与陕西趣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陕西嘉汇汉唐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红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毕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李大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傅辅龙、汤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

“猴菇”傍上江中猴姑

西安中院:侵权

本报讯(记者樊华)“猴姑”“猴菇”傻傻分不清楚?2019年2月,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猴姑”起诉陕西“猴菇”不满自己被傍名牌。

原告江中公司诉称,其拥有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专用使用权,该商标于2014年12月14日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饼干、蛋糕、面包及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等。后原告发现,西安市新城区健民小食品批发部经营的超市销售的猴菇饼干上,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该饼干生产商为被告兴平市益士利食品厂。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生产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的“猴菇”字样,该字体与江中公司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文字字形相似、读音相同,虽然“姑”与“菇”存在一定不同,但该点差异不易区分,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容易将二者混淆。益士利食品厂使用的“猴菇”字体大且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故益士利食品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健民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江中公司第13055691号商标权的侵害。遂判决健民批发部、益士利食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益士利食品厂赔偿江中公司损失5万元;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交大”冒名西安交大

西安中院:不正当竞争

本报讯(记者樊华)高等院校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但其因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蒙受损害时,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主体提起诉讼。2019年7月15日,西安交大将趣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趣游公司停止使用西安交大校名、校名简称、校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陕西趣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登记设立,主要从事团体旅游活动的组织和中介。该公司分别注册运营有名为“交大户外旅行”(于2019年8月24日更名为“一起酷旅行”)和“38度Travel”的两个微信公众号,趣游公司通过上述公众号对其旅游产品进行广告和销售。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趣游公司在其所运营微信公众号及文创产品上擅自使用西安交大校名、校徽、校训等标志性符号和简称、昵称的行为,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判,误认为趣游公司与西安交大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通过实施该误导、混淆行为,趣游公司将因此获得显著的竞争优势,并同时对西安交大造成经济和声誉的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趣游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使用西安交大校名、校名简称、校徽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趣游公司赔偿西安交大经济损失5万元;趣游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起酷旅行”及“38度Travel”上刊登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就其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西安交大赔礼道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0天。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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