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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检察院 批捕一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咸阳日报 2015-06-19 21:55 大字

本报讯(吴卫江 白建刚)6月10日,兴平市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批准逮捕。

2011年12月9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将未经年审的货车借给无照人员刘某某驾驶,刘某驾驶不当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受害人死亡。2012年10月,经法院判决,胡某某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还查明,胡某某经营着一家庆典服务部,经济上有偿还能力,但他有意逃避法院判决的执行,并与另一朋友协商,将庆典服务部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朋友的名字,两人还签了一份虚假转让协议,注明转让费3万元。胡某某的行为被法院识破,随即通知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兴平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其立案侦查,2月11日采取了强制措施。6月初,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兴平市检察院从快审查此案,在查清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快速做出决定。6月10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批准逮捕。(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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