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生意败落官司输 法律援助保权益罗勇

咸阳日报 2014-08-29 00:02 大字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的一天,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走来了一位衣着破烂、面容憔悴,身材瘦弱的中年男子,他说话颠三倒四,经过大约4个小时的交流,工作人员才大致了解了来者的基本案情。

此人是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某村人,名叫李宏(化名),老家在四川。十多年前,李宏带着一家老小来兴平投资,搞玻璃丝深加工。他在兴平市某村租赁了3亩土地,要建一个玻璃丝深加工工厂,与村上约定土地租赁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再续签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宏便投资在租赁的地上盖起了100多米长,20多米宽的两层楼厂房。

开始李宏的玻璃丝深加工生意特别好,但村委会决定开发这片土地,要无偿收回租赁给李宏的三亩地。经过一番交涉,李宏只保住两层楼的厂房,工厂因此停办,原材料大量积压,工厂破产。村委会再次把目光放在厂房这片地皮上,多次与李宏交涉,但李宏死活都不同意让出。后来,村委会在李宏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地皮出让给了王娟娟(化名),并为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近半年的努力,王娟娟也没能将李宏赶走,最后只好以侵权纠纷为由将李宏起诉。

让李宏没想到的是,一审和二审王娟娟都胜诉了。李宏认为:“我在这块土地上投资盖房,生活了18年,这自然是我的地方,不应该有任何争议。”于是李宏开始了他艰难的上访之路,能去的地方基本都去了,问题还是没得到彻底解决。2013年6月份,通过再审程序,王娟娟诉李宏侵权纠纷一案被发回重审。李宏也在相关单位的引荐下,走进了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过程】

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了李宏的请求,审查后指派法律工作者罗勇承办此案。罗勇认真阅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找出一审和二审败诉的原因,他认为不能只把思路局限于庄基地的归属上,他决定将再审重点放在庄基地的优先购买权上。在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作了充分准备后,庭审中,罗勇“以在同等的价位上李宏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定权利为主导与被告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罗勇的代理意见,判决李宏胜诉,驳回了原告王娟娟的诉讼请求。

这一结果,让李宏喜不自禁也满怀感激。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一个月后原告王娟娟也走进了法律援助中心,她认为法律援助中心的人责任心强,业务能力也很好,她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也为她指派代理人。

以王娟娟的经济状况,显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中心工作人员为她做了耐心的解释,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必须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李宏在这块地皮上投资建设的厂房是其合法的物产,王娟娟强行让他搬走,必然遭到李宏的坚决反对。作为原告,保护自己权益最好、也是最现实的办法就是让村委会退钱,并要求给付相应的利息。李宏的代理人罗勇承诺会与李宏沟通,让李宏尽快履行判决,按王娟娟购买土地使用权钱数及时交给村委会。一个月后,李宏果然把钱交给了村委会,而村委会也把钱退给了王娟娟,并支付了一定的利息。至此,李宏保住了厂房,王娟娟也保全了自己的权益,这场较量了近三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的化解。

【案件点评】

本案中李宏和村委会签订的是有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如果租赁期满,村委会自然可以收回修建厂房占用的土地。至于厂房的处理,则要看当初租赁合同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由村委会对李宏进行补偿。从这个角度去打官司,李宏几乎没有胜算,所以他一审二审败诉也不奇怪。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在重审中,承办人罗勇没有局限在旧的思路里,而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定权利,结合我国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原则)去据理力争,终于赢得了官司,帮助受援人维护了权益。面对原告王娟娟出于敬佩而请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没有简单的拒绝,而是利用王娟娟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信任,帮她分析利弊,并积极与胜诉的李宏沟通,从而使判决得以顺利履行,彻底地解决了这场长达三年的纠纷。(D)(2)

新闻推荐

让受众“吹毛求疵”好 平凡

从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为了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兴平市让电视台在黄金时段陆续播出市直一些“有权部门”一把手的述责述廉报告,引起受众的广泛关注(见9月2日《咸阳日报》A1版)。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兴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兴平市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