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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遗忘银行卡 冒用取现被判刑

咸阳日报 2013-12-06 01:57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实习生 何莹

发现别人的银行卡忘在自动取款机里,贪心男子便趁机从该卡中取走6000元现金。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12月2日,兴平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贪心男子李某因这笔“意外之财”而被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遗忘:五个月前的一天,家住兴平市的张某到兴平市南十字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便匆忙离去,离开时忘记将银行卡退出。一时大意的张某回家后才发现自己忘记取银行卡。于是,张某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偷窃:在张某离开十几分钟后,李某来到此处取款。李某发现ATM机里有张未退出的银行卡,看到四周无人李某一阵窃喜,心生贪念的他开始操作,分两次在卡内共取现金6000元后离开现场。

被抓:在李某取款的同时,银行监控录像也记录下了李某两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全过程。之后,李某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经审讯,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所取的现金退还给失主。

获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银行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将冒领的钱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感言:文中所述案件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如果市民碰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将卡交还所有人,或者送交发卡行或与公安机关联系,那又将是另外一番欢天喜地的场景。如与本文中的李某一样,因一时的贪念而触犯法律,那真是得不偿失。同时,记者要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在自动取款机取钱后,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确保没有遗忘后再离开,切勿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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