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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伤人 行凶者被强制医疗

咸阳日报 2013-08-23 02: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丽莎)8月13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书》,就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被申请人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对其强制医疗。

1月23日,上午8时许,马某在家门前的水泥路散步时,突然被刘某用一根电线勒住脖子,长达2分钟后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拉开。当时的刘某在离开现场前,还扬言要烧毁马某的房屋。让人没想到的是,次日晚11时许,刘某真的来到马某家门前,用打火机点燃自带的牛毛毡,将燃烧的牛毛毡放在马某家大门处,当看到大门和门槛燃烧起来后逃离现场。随后,马某发现大门着火,及时叫来村民共同将火扑灭。

事后,经法定程序鉴定,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仍属患病期间,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刘某强制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及放火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且目前的刘某仍属患病期间,其近亲无严加看管和帮助其进行医疗的能力和条件,且刘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对其应依法予以强制医疗。该院依照相关法律,决定对刘某强制医疗。(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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