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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进入工棚 盗窃被抓

咸阳日报 2012-11-02 10:2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 实习生 王李莹)因无钱消费,入室实施盗窃。一周后,重施故伎,在原地再次盗窃。10月12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4月13日15时许,杨某在兴平市槐里路一建筑工地闲转,发现该工地无人,遂将工棚二楼一房间的塑钢窗户卸掉,进入室内在床褥下盗走现金2000元,并将桌上的一条香烟盗走,所盗现金被挥霍一空。一周后,杨某又来到该地采取同样作案手段盗走一台价值3600元笔记本电脑,后将笔记本电脑卖给朋友张某,获赃款500元。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兴平市法院对此作出以上一审判决。(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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