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免除学前一年教育保教费
本报讯(记者 宋超)8月25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刚刚出台的2011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免除学前一年教育保教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一律不得收取学杂费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咸阳市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的各城市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学生公寓人均使用面积
不低于3平方米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按不高于3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28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
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高中阶段按照相关标准收取择校费,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和学费。同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天提高1元,即达到每年每生人均补助标准小学750元、初中1000元。
免除学前一年教育保教费
从今年秋季开始,免除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幼儿园大班)保教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教育幼儿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开办或参与开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生活费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
公办幼儿园非免费阶段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民办幼儿园在学前一年实施免费政策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价部门备案的保教费与免除部分的差额。
校方责任保险保费
不得向学生收取
投保学校学生保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购买,不得向学生收取。
同时,市教育局资金科相关人员介绍,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和借读费。择校费可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民办高中不执行择校生收费政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
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开设举报热线,如遇到教育乱收费行为,请及时拨打029-33328269、029-33328039、029-33210299、029-33328101或价格举报热线12358。(详见B2版)(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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