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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遗产非法侵入住宅得救助双方终得圆满

咸阳日报 2011-01-21 13:18 大字

儿子被人收为养子就长期占据对方遗产!砸门撬锁将对方遗孀赶出门,房屋非法租赁他人。法院做出公平判决,她以无处安身为由长期上访缠诉。兴平市法院与兴平市政法委了解到她年老多病且无生活来源时,先后两次向其发放司法救助款2.3万元后,有效解决了她家生活困难。

时间:2011年1月18日

地点:兴平市

本报记者 韩焱

李芳贤于1955年到兴平市大阜乡正东村魏家上门与裴氏结婚,婚后一直无儿女。1958年李芳贤与裴氏收养李玉英为女儿,1976年收养魏增位之子李太升为养孙。

1986年裴氏去世。

1989年9月9日李芳贤与柳桂花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生活。

1996年5月,李芳贤以22000元购买兴平市农贸市场东排25号前后各一间房屋。1999年5月29日李芳贤死亡,柳桂花从兴平市农贸市场东排25号房屋搬出。该房屋后被魏增位实际占有。

兴平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柳桂花与被继承人李芳贤于1989年9月9日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原告柳桂花为李芳贤的合法配偶,属李芳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与被继承人同居期间购买的兴平市农贸市场东排25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价值为22000元),房屋的一半归原告柳桂花所有,另一半为李芳贤的遗产。

原告李玉英、被告魏增位也属李芳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李芳贤生前尽义务较少,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李太升属李芳贤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孙,属李芳贤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柳桂花与被告李太升(系史云芳之养子)对李芳贤生前尽义务较多,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兴平市农贸市场东排25号房屋由原告柳桂花居住,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柳桂花所有;判决原告柳桂花给付李玉英、魏增位遗产分割款各1100元,给付被告李太升遗产分割款4400元等。兴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李太升提出上诉,在庭后经传唤又拒不到庭,经咸阳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史云芳拒不搬出该房屋,并且砸坏该房屋的门锁强行侵入,之后将房屋予以出租。该史于2006年5月12日曾被兴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拘留五天,但拘留释放后该史又继续霸占申请执行人之住宅,并把该住宅非法出租给他人,使柳桂花长期无家可归。

兴平市人民法院遂对柳桂花控诉史云芳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作出了如前一审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史云芳以无处安身为由长期上访缠诉,对此,兴平市法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刑庭庭长、办案法官十分重视,经过与兴平市政法委共同做史云芳的工作,明之以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并先后两次向其发放司法救助款2.3万元后,有效解决了她家生活困难,该史与其子表示今后不再上访,终使该案结案。

相邻而居,中间仅隔一尺宽的小巷。一步之遥却使双方相隔万里,一场大雨引发矛盾,争来斗去,原来却为一个利益共同点……

时间:2011年1月14日

地点:长武法院

一尺小巷起纠纷

源头化解双方笑

本报记者 韩焱

2010年7、8月份,长武连下大雨,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水袭击,灾情严重。吴凤(化名)与张凯(化名)所在的齐河村当然也不例外地受到大雨袭击。

8月21日早上,吴凤为两家房屋之间的小巷流水问题找张凯理论,结果双方言语不和,由争吵演变为打架,最终由当地派出所立案受理,但张凯拒不赔偿医疗费,派出所调解未果。

2010年11月16日,吴凤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从派出所调取了双方打架的治安案卷,从中发现原被告双方矛盾由来已久,曾经多次起过纠纷,一切只因双方现住房屋之间留有一尺宽的小巷。

查明原因,办案法官认为仅仅处理健康权纠纷只能是治标不治本,遂决定从根源上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堵住巷口,不让水往出流是想泡塌原告房屋,而被告认为原告居心不良,让院子里的水流入小巷,想泡塌被告家房屋。办案法官发现双方有一个利益共同点,那就是小巷流水对双方房屋根基都有损害。经办案法官点明问题症结所在,双方才恍然大悟:原来双方长期互不来往,互不理解,一有问题只想到自己而忽视了别人。认识到小巷流水的危害后,双方一致同意法官的意见:一是各自做好院墙不让院里水流入小巷;二是共同出资在小巷上空盖上雨布、做一米高的砖墙堵住巷口不让雨水进入。

做完上述工作,在处理健康权纠纷中,原、被告认识到双方都有责任,故互谅互让,以三七分成承担责任,至此本案以案结事了圆满画上句号。(D)(1)

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入狱且无履行能力,其妻女亦无履行能力,使执行陷入僵局。而受害人由于拿不到执行款进京上访并跳入金水桥造成严重影响。

纠结中,办案法官两次前往监狱与被执行人见面,终于使这件影响重大的重点涉诉信访督办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时间:2010年1月17日

地点:渭城法院

司法为民不辞辛劳

能动执行化解心结

本报记者 韩焱

咸阳市渭城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王少康、梁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宇、张燕刑事附带民事一案。

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张宇因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已送监服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张燕无工作、无其他收入,与其4岁女儿在张宇父母租住处共同生活,亦无履行能力。再经仔细查寻,被执行人张宇、张燕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为穷尽执行措施,寻找执行此案的突破口,早日执结该案,执二庭庭长雷秦川带领执二庭的同志三上淳化寻找被执行人张燕,并多次与被执行人张宇父母谈话,告知其案件利害关系,希望其能配合法院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无实质性进展。

在此期间,申请人王少康迟迟拿不到执行款,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闹访。2009年9月7日王少康进京上访时跳入金水桥,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此案被列为重点涉诉信访督办案件。

渭城法院遂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2010年5月庭长雷秦川与庭上的同志两次赴崔家沟监狱与被执行人张宇见面,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积极地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张宇深受感动,一方面表示对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对王少康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表示深刻的悔意,同时表示做父母思想工作,尽力就民事赔偿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2010年12月,庭长雷秦川与案件承办人吴磊利用下班休息时间,数次深入到被执行人家中,反复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讲明案件利害关系,张宇父母被渭城法院法官的真诚感动,表示愿支付申请人部分赔偿款。

申请人王少康对被执行人张宇父母提出的赔偿方案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少康对案件执行结果满意,并向渭城法院出具了书面息诉罢访承诺书,表示不再上访。王少康对被执行人张宇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使这起社会影响重大的重点涉诉信访督办案件得到圆满解决。(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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