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为何不出庭作证鲁海坤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但在基层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基本上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以兴平市的公诉案件审理情况来看,3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381案中,无一例证人出庭作证。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
证人证言是刑诉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而且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现实中,为什么那么多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呢?笔者经过调查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原因:一是担心遭受报复心理。遇到身边发生的刑事案件,许多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作证;还有人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乏正义感,明明知道,却不提供证言;当然,更多的人担心会遭到打击报复,不敢作证。从案件侦查阶段就存在证人不敢、不愿作证的情况,到案件审判阶段,寥寥无几的证人更是不出庭作证了。二是办案机制的制约。很多执法人员没有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为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再让证人出庭作证纯属多此一举,浪费资源。因此,在办案时,调取了证人证言在案就不再深入,不准备让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虽然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实际上缺乏具体规范的措施,使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对证人补偿制度的缺失,一直以来都没有对证人应出庭作证而遭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这就使证人不愿冒风险出庭作证了。
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就能找到较好的解决对策了:
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尤其是农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理念,培养社会正义感,消除陈旧思想顾虑,从思想上改变人们对出庭作证的错误认识。
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执法人员对证人的保护意识,防止庭前泄露证人身份,加强庭后联系,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性,及时掌握情况,对打击报复证人者从严查处。
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对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应及时通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从侦查工作开始到审判结束,必须顾及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证人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C)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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